完整時間軸、來源與後續觀察。

美國對台部分商品實施301關稅 MFN與新增稅率合計上限10%

美國以貿易夥伴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為由,對60個經濟體採取301關稅措施;台灣未獲全面豁免,但部分輸美商品的最惠國待遇稅率與新增關稅合計以10%為限,另有特定產品排除。

美國貿易代表署宣布,對包括台灣在內的60個經濟體採取《1974年貿易法》第301條關稅措施。適用台灣且未列入豁免的商品,原有最惠國待遇(MFN)稅率低於10%者,將加徵差額至合計10%;原稅率已達10%以上者,這項301附加稅率為零,因此並非在既有稅率上一律再加10%。 措施自美東時間7月24日零時1分起適用;在生效前已裝船、且於美東時間7月28日零時1分前報關進口的在途貨物,可不適用新增關稅。美方亦排除部分原料、可能造成供應或整體經濟衝擊的產品,以及另為台灣等經濟體設置的特定品項豁免。 美國認定台灣尚未建立並有效執行完整的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,但考量台灣已在台美對等貿易協定中作出相關承諾,採用10%不疊加MFN的計算方式。行政院將此視為相對優惠待遇;相較之下,日本、南韓及瑞士適用的合計稅率門檻為12.5%,另一些經濟體則是在原有MFN稅率之外加徵10%或12.5%。 這項措施已直接改變部分台灣產品輸美成本,但實際受影響範圍仍須逐項核對美國關稅分類及豁免清單。美方另有結構性產能過剩301調查尚待公布,因此目前稅率不宜解讀為所有台美關稅議題均已定案。

時間軸

美方啟動301調查

美國貿易代表署對台灣等60個經濟體是否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展開調查;時間依美東日期概略換算。

公布調查認定

美方認定台灣等經濟體的相關政策構成可依301條款採取行動的情形,並提出關稅方案徵詢意見。

宣布最終措施

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最終行動,確認台灣部分未豁免商品適用MFN與301關稅合計10%的計算方式;時間依美東公告日期概略換算。

新關稅正式生效

換算UTC後,美東時間7月24日零時1分起,相關台灣輸美商品開始適用新稅率。

在途貨物例外截止

生效前已裝船的貨物須在此期限前於美國報關,才可適用公告所定的在途貨物例外。